應急疏散指示標志設置規范
發布日期:2021-08-06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是為人員疏散和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由各類消防應急燈具及相關裝置組成。消防應急燈具是指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標志的各類燈具,包括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和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是指用于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時有指示作用的標志。
一、應急照明燈具
(一)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要求與功能指標
1.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要求
(1)消防應急照明光源選擇
應選用能快速點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熒光燈等。
電光源按其發光機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熱輻射光源,二是氣體放電光源。熱輻射光源是利用物體加熱輻射發光的原理制成的光源,如白熾燈、鹵鎢燈(碘鎢和溴鎢燈)等;氣體放電光源是利用氣體放電時發光原理而制成的光源,如熒光燈、高(低)壓汞燈(這里的高低是指氣體發電時的氣壓)、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等。
通常,用作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電光源要求具有快速啟點特性,因此常選用白熾燈和能夠快速啟點的熒光燈。在正常工作照明條件下切換實現應急照明時,可選用一般的熒光燈。用作疏散指示標志的電光源要求具有快速啟點、常亮和便于維護等特性,通常選擇白熾燈。
(2)消防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其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
①疏散照明≤15s;
②備用照明≤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
(3)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0.25S。
(4)疏散照明平時處于點亮狀態,但下列情況可以例外
①在假日、夜間定期無人工作或使用而僅由值班或警衛人員負責管理時;
②可由外來光線識別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時。
當采用帶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時,在上述例外情況下應采用三線式配線,以使蓄電池處于經常充電狀態。
(5)可調光型安全出口標志燈應用于影劇院的觀眾廳。在正常情況下減光使用,火災事故時應自動接通至全亮狀態。
(6)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要求: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Ix;
②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Ix;
③樓梯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Ix;
④人防工程中設置在疏散走道、樓梯間、防煙前室、公共活動場所等部位的火災疏散照明,其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5.0Ix;
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見表3-11。
⑥消防應急照明的供電時間和照度要求,應滿足表3-12所列數值,但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及人員疏散緩慢的場所應按實際計算,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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